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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01-19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
      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高等教育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有力抓手。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意见》精神,不断更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实效性,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力,切实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和内涵的基础上,本着遵循学术活动规律,尊重教师的基本原则,积极研究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准确把握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重点,做好工作落实。
      一要遵循三条总体要求。坚持考核评价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坚持解决考核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二要把握六项改革要点。严把教师选聘考核师德关,切实扭转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强化课堂教学纪律考核,调整完善科研评价导向,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工作,将教师专业发展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三要抓住四个关键环节。抓评价主体,抓评价标准,抓评价方式,抓评价效果。把教师从机械、苛刻的考评标准中解放出来,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内在兴趣,提升学术能力、学术志向、学术品格。进一步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感,理出新思路,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的“追赶超越”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三、明确主体,完善理顺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责任体制
      各高校是教师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明确高校教师考核评价的牵头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人事、教务、科技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发力,协同工作。
       省教育厅将加强监管力度,对贯彻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高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高校主要负责人责任。今后,每年3月为全省高校教师考核工作自查月。各高校在自查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敢于面对、勇于担当、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对于在教师考核工作中存在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的高校,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请各相关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的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和有关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及2016年度工作情况,于2017年3月31日前行文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